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性
发布日期:2016-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受法律限制。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所有者亲自行使,也可以由所有者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可保有一定处分权。
1、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实施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置,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应履行法定义务。
2、乡镇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权利可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例如:
1、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向非农业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等,均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2、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经国家征收程序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商业性开发方面的收益受到限制。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分离
向用地者让与权利,既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实施,也可由其代表实施。向用地者让与权利后,集体土地所有者可取得收益。
四、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对土地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土地用途)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土地权利进行交易)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处分权受以下两方面限制。
1、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限制。
(1)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主体是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是他们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人。所以,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置决定,要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
(2)在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农民集体对土地实际已无直接的收益权,也无法直接行使处分权,故农民集体已无法对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权力予以限制。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乡(镇)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权利可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
2.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须履行法定义务。例如,未经依法征收不得转让土地,不得将集体土地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改变土地用途须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