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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纵向范围限制———空间权的创立
发布日期:2016-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一个平台。显然,人们在利用土地时不可能只支配土地表皮,而不及于地上与地下的空间,否则人们既不能种植,也不能建筑,甚至连人类直立行走等基本活动都变得不可能。因此,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立法关于土地的界定,都是采取立体的观念,地表、地下一定的空间、地上一定的空间三位一体共同称为土地,空间属于土地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物质体。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效力以地表为中心及于地上地下空间。在罗马法时期,土地所有人权利及于的空间没有任何限制,所谓上及无限的天空,下达地心,人称“绝对所有权”观念。由于当时生产力、科学技术水平的低下,土地所有权人对空间的利用实际上十分有限,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并不多见。但是随着科学技术提高,人们对土地空间的支配能力提高,如摩天大楼的建造,高空飞行等,土地具有了脱离地表的可支配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多地需要利用土地的空间,如空中架线搭桥、地下埋线布管、掘井采矿等,空间具有了脱离地表的经济价值;与此同时,土地的稀缺与人类的大量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把目光投向土地上下空间的可利用性,尽可能地利用土地的空间以扩张土地的利用,空间的利益主体多元成为一种客观现实。在多个利益主体并存于同一土地空间时,土地空间法律关系就变得异常错综复杂。现实生活迫使人们打破传统的绝对土地所有权观念。本着公平效率的基本法律价值观,本着所有权从归属到利用重心转移的思想,各国的法律开始建立新的土地观。旨在限制传统土地所有权下的空间范围,以衡平土地所有人与土地空间利用人之间的利益。

  (二)由土地所有权权利限制到权利客体分解的转变———土地所有权空间权利限制的历史轨迹

  对于土地所有人空间权利的限制,起初人们还是相当谨慎的,表现在法律并不打破传统的土地观念,土地仍然是三位一体,土地的空间仍然是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只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人与空间利用人之间的矛盾依靠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相邻关系甚至公法(比如航空法)的调节。在土地所有人与空间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中,土地所有人占据主导的地位。无论从哪个方面讲,上述的解决途径都不太理想。于是新型土地观念应运而生。

  在新型土地观念下,土地所有权客体———土地的立体性仍然保留,但是,土地的空间范围被分割。地表以上的垂直空间不再全部属于土地所有权人一人,而是被水平分割成多层由多个权利人所有,多数学者称为“空间权”,土地所有人只能支配属于它范围内的空间客体。非土地所有人对于空间的支配权不再是源于土地所有权权利的容忍与让渡,而是基于法定的空间权对于自己权利客体的支配。空间权人与土地所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支配的力度、范围上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比较起相邻权,享有空间权的空间利用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利益安排的效果显然是不同的。空间权的创立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应该说是根本性的,原本属于土地所有人支配的一部分客体被分解出去成为他人的权利客体。

  (三)空间权的含义、客体及其性质

  作为对土地所有权根本限制的权利,空间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土地上、下特定空间享有的排他支配权。如同土地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区分一样,空间权也有空间所有权与空间使用权之区分。空间权的客体是空间。与土地所有权效力范围内的空间不同的是,它是从传统土地所有权的客体———空间分割出来的那一部分空间,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空间以外的空间。空间虽然是无形体,但是,空间最终是对特定地表空间的特定化,空间不可能脱离特定土地而存在。从这个角度讲,空间属于不动产范畴。空间权的产生是为同一块地表上的空间成立许多不同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空间权应该还属于物权的性质。

  关于空间权的性质,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空间所有权是公有还是私有?笔者认为,空间所有权是公有还是私有纯粹取决于一国的政策。我国的空间权应实行公有,由国家享有。因为,超出土地范围的空间,涉及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因此,在我国,任何人对于土地所有权分割出去的那部分空间,只能依据作为空间所有权主体的国家的授权才能行使使用权。国家可以将其空间分为多个区分段设置不同的权利来利用。

  (四)空间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空间权与地上权

  在传统的用益物权中,地上权似乎也能满足使用他人土地空间的效用,空间权似乎显得多余。其实不然。空间权首先表现的是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而地上权属于他物权,权利人是否取得空间权利取决于土地所有人的意愿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土地所有权人的空间权利与空间权人的空间权利在我们关注新型的空间权对于土地所有权限制的同时,注意区分土地所有权人的空间权利与空间权人的空间权利是十分必要的。明确此点的意义在于:土地所有人的空间权利不因空间权的创立丧失。土地所有权与空间所有权都以空间为客体,但是土地所有权的空间与土地不分,空间所有权则是脱离地表的那一部分空间。

  土地所有人仍拥有空间权,该空间权是土地所有权应有内容。不过,土地所有权的空间权是有限的,限于享有和利用土地所必需的上空与地下。土地所有人的空间可以自己利用,地表权利主体与空间权利主体同一;也可以保留地表所有权,对于空间,则通过设置空间地上权、空间地役权,通过出卖、出租形式给他人利用。此为客体分割处分。完全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权利格局:三位一体的土地,分属于三个不同的主体:地表为一个权利主体,地下空间为一个主体,地上空间为一个主体。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能够转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时使用权人既能使用地表,也能使用属于土地所有权范畴的上下空间。与所有权人一样,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权地表,也可以将空间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空间权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客体———空间,同样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通过设置地上权、地役权,通过出租、出卖形式给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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