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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6-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传统上,所有权向来处于不被充分尊重的地位,国民的权利观念淡薄。社会发展到了今天,一方面,所有权得到极大的发展,法律制度对其保护不断完善;而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及法律对其保护的日益严密性,使得某些时候民众合法权益受损,甚至所有权人借助所有权进行权利滥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因所有权的归属产生纠纷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对于所有权在保护的同时进行一定的限制很有必要。

  一、所有权内涵考察

  由于所有权对人类社会发展和个人自由与尊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至于布莱克斯通认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发起人类的想像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那么,我们来看看,得如此评价的所有权究竟是何方神圣,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内涵值得人耐人寻味。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支配性,是能对物为一般概括支配的权利。换言之,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某特定物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权利。所有权作为典型的物权,其具有的特征如下所示。

  1.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完全物权性又称之为所有权的全面性,是一个人能享有的最完全最充分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得物得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其所能支配的物之价值,既包括使用价值,也包括交换价值

  2.所有权是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即受绝对权约束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例如,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即一切人均对所有人承担义务)因此,绝对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绝对权的实现一般无须他人的积极行为,其权利仅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因此,绝对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例如,所有权的实现不须他人的积极帮助,仅凭所有人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所有权即这样一种绝对权。

  3.所有权是自物权与支配权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全面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所有权不仅是典型的物权、完全物权,而且还是自物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因其享有的权利与他人的物无关,完全是基于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支配权体现在其排他性上,排他性首先表现在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

  一权主义,其次表现在排斥他人干涉。

  二、所有权的私法限制及其表现

  “限制”一词在法律上来讲有两种意义,一种意义是指规定权利的界限,从普遍意义上对权利范围的界定,在解释所有权概念时,将法令限制纳入所有权意义之内。如十三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大师Bart0lus氏首次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者,除法律禁止外,得对有体物为不受限制处分之权利。”

  具体地讲,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权利的限制就是权利的效力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范围。限制的另外一层意义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缩小在一般情况下原本可能实现的权利的范围。这种限制并非普遍情况,它随着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而出现,如对所有权的一项或几项权能进行限制。本文所要说明的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限制。

  (一)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1.物权法基本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一原则都是设立与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

  首先,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等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设定。

  其次,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再次,公示原则要求所有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损害,影响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则,法律保护信赖利益虽然公信原则具有增加物权变动成本等缺陷,却综合考虑到交易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

  2.所有权法律关系主客体的限制。从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由于各主体所处社会经济关系地位不同,作用各异,由此导致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客体。

  首先,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国家财产所有权客体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除国家专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城市的土地外,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客体都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其次是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及《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到第六十三条对集体所有权客体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属于国家专有财产、专有资源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但是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渐放开了对一些原来只能由国家垄断经营行业的限制,这样属于这些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专有的财产、设施也就成为集体所有权客体外延的一个组成部分。

  再次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与国家、集体所有权比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最为狭小,尽管所有权客体范围随着二十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不断扩大,但有些生产资料如土地始终不能成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至于国家专有专营的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财产在现代社会的任何国家里都不能成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由于自物权和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且由于同一物具有整体性,某种物权的行使一般会构成设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权行使的抑制。与其他所有权限制的种类比较,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权人主动、自愿接受的限制,设定他物权的实质就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它通过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与回复,适应民事活动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价值,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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