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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行使限制:自有房屋安装巨大浴缸,物业公司是否有权阻止?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行使限制:自有房屋安装巨大浴缸,物业公司是否有权阻止?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顾某诉某物业有限公司排出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关键词:
专有权行使  危及建筑物安全
【裁判要点】
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及相关法理,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但是专有权的行使与一般所有权行使相比,其权利限制更为严格,业主行使建筑物专有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也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2、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的授权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业主进行的危及物业安全的行为,有权加以阻止。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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