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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终止后移交物业:业委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前任物业公司拒绝推出是否合法?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业合同终止后移交物业:业委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前任物业公司拒绝推出是否合法?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某花园业主委员会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
  合同终止  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移交
【裁判要点】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应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只能有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并办理相应的行政登记备案制度,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合法的主体地位,依法或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
2、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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