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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无效:封闭阳台,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无效:封闭阳台,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某物业公司诉裴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建筑物专有部分  格式条款
【裁判要点】
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物业公司提供的单方制作并未与业主协商的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包含有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无效。
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附属于房屋的阳台应当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业主有权按照自身需要进行使用,但是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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