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是否能否定未经登记的合同中的房价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经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是否能否定未经登记的合同中的房价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朱乙等诉上海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案
关键词:
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 阴阳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摘要】
契约的本质是意思自治,《合同法》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自由意愿,而一旦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即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是否能否定双方签订的未经登记的合同中的房价,应综合考虑前后两份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合同登记备案等综合考量,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