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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原则在房地产案件中的应用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益衡量原则在房地产案件中的应用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史某、许甲与刘某、许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财产权  利益衡量原则
【裁判要点】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最佳监护人,且监护人身份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当然丧失。监护人在行使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权时,应遵循“为子女利益”原则。是否“为子女利益”应根据具体情况考察,且重大处分行为须经监管机构许可。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衡量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子女财产的行为,是否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本案中,未成年人之母出售房屋,系处于改善住房条件,有利于女儿就读方便之考虑,由于就近购房需要大笔费用,其母在经济能力难以承受时,处分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并无不妥。当然,房屋出售后的价款应为母女共有,此后用于购房,房屋产权也必须保留未成年子女的相应份额。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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