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隐形共有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3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隐形共有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3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职某诉李甲以约定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但为共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案
关键词:
隐性共有权人 无权处分
【裁判要点】
房屋所有权证上未载明的隐性共有人与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隐性共有人对房屋进行处分虽属无权处分,是对隐性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但此处分不能对抗因信任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而与无权处分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善意第三人,其仍能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