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收益:物管期间的共有部分收益,权属和分配如何确定?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收益:物管期间的共有部分收益,权属和分配如何确定?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 -某花园业委会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收益分配
【裁判要点】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外,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基于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得益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对共有部分收益进行分配时,可以业主撤销权:业主何时能对业委会决议行使撤销权?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50(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1、  适当考虑给予一定的比例。
2、  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业主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与物业服务费应当向业委会移交的款项不属于当事人互负债务,不能行使抵消权。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