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判例的地位和作用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古代法制未健全之前,立法和司法尚未分开,立法机关兼有司法权,故其判例即成文法律而被遵守。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以及三权分立思想的不断推广,立法权和司法权逐渐分离,并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由于法律传统和文化的不同,判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普通法的传统导致判例一直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各国,其传统理论认为,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分立决定了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亦不应制造法律,把判例作为法律渊源则是把立法权和司法权混为一谈。但近代法律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以来,判例越来越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视,有的国家,判例已经有了一席之地。学者们认为,仅仅依赖成文法体系已越来越不够了,而判例的存在和发展恰恰是对成文法进行弥补的重要方式,并以此提出了适用判的理论依据。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宪法判例在一国宪法体系中及宪法的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上述判例的普遍特征。由于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简明性、包容性和妥协性等特点,决定了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而对宪法具体条文的解释或创立新的宪法规则的裁定,不管是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任何其他独立机关所决出,都构成宪法判例。这些宪法判例所确立的宪法原则和成文宪法条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而有些宪法判例更确立一些地位高于成文宪法某些具体条文的宪法基本原则,这些宪法判例和成文宪法相辅相成,共同构造出一个能动的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