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按规范作用的时间分类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宪法规范作用的时间来看,可分为纲领性规范和现实性规范虽然宪法与纲领不同,但有些宪法规范却具有纲领性。凡作用的时间是指向未来的宪法规范,可称之为纲领性规范。一般讲,宪法中具有纲领性的内容多数反映在序言中。如我国宪法在序言中便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又如日本宪法在序言中写道:“我等致力于维护和平,以在国际社会中占一光荣之地位。”任何宪法都是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因此,既有纲领性规范,也有现实性规范。一般讲,现实性规范是指专门高速整现实生活中业已存在的并在一定时期内即将消失的那些社会关系。这些规范亦可称之为过渡性规范。如我国的1954年宪法,便有不少这类规范,第7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都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多数都是过渡性规范。任何宪法大都有一些过渡性规范,保是规定的时间长短和特定的条件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