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公民分类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分类:近代德国法学家叶连内克划分为四种: 1)消极地位;或称为消极受益地位。即国家规定了一些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但又受到种种法律与实际的限制。2)被动地位;主要是指在封建专制及资产阶级民主极少的国家,公民没有享受的权利,只有服从的义务。3)积极地位;或称为积极的受益地位。即公民受到国家与法律的积极保护,享受劳动权、生活权(统称为社会权),而且这种受益权日益扩大。4)能动地位;即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积极能动地行使各项权利(主要是指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