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公司以员工未及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公司以员工未及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4日,周某入职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6月4日至2011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未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继续用工。
2012年11月24日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周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3550元,并约定:是否继续留任由周某自行决定。周某选择继续在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13年1月8日在《合同续签表》上签字确认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后向周某提供新的劳动合同,周某认为该合同在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未签字。
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以周某未及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为由,终止其与周某的劳动关系。
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750元。
【律师分析】
从2011年9月4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之间已自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与周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周某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等方面确实与期限为2008年6月4日至2011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有重大变化,周某有异议而不同意在合同上签字,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周某不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制度及法规的情形。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周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制度及法律法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当,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周某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250元(4750×5.5×2)。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裁决: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250元。
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250元。
某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周某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继续用,并且超过一年。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