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劳动律师】:《迫使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1年12月23日,本所接受李某委托,指派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诉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2年1月6日,李某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2年2月14日,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2月23日,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洪劳人仲裁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281.63元;二、被申请人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某2011年12月份工资2298.33元,当年年终奖2000元;三、被申请人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申请人李某补缴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人李某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仲裁员侯宇康 书记员李可……2012年2月24日,李某签收上述法律文书。
2012年3月5日,李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3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
2012年7月26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2011年12月工资2298.33元;二、被告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113元;三、被告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失业保险金损失5390元;四、被告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原告李某补缴2007年12月22日至2011年1月及2011年12月的养老保险,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原告李某承担;五、被告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386.6元……审判员施余芳 书记员胡呈慧……2012年9月28日,李某签收上述法律文书。
2012年10月8日,李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2年11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罗钰林小姐出庭。被上诉人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当庭与上诉人李某达成调解意见:一、被上诉人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李某22000元。以上款项如未按期支付则按30000元支付;二、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均不得再就劳动争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免受,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合议庭胡浩 审判长刘忠 书记员刘鑫荣……双方当事人当庭签收上述法律文书。
2012年11月26日,武汉诺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