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阮某某委托,请求裁决湖北创食人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获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1年12月21日,本所接受阮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代理其申请仲裁湖北创食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1年12月22日,阮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2年2月8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出庭。
2012年2月14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仲裁字(2012)第0041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4500元/月×11个月)。2011年12月工资3517.24元。(4500元/月÷21.75×17天)两项合计53017.24元。二、双方当事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补缴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王欢 书记员周历……
2012年2月16日,阮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