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
李某某于2009年入职北京甲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1月19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届满后续签了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教师劳动合同,李某某工作岗位是教师,月工资为3000元加课时费,2011年1月,李某某被调整为教导主任,月工资为3000元加课时费加提成.
2011年2月13日,公司以李某某收取家长费用没有交给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至2010年12月.
经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诉至北京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
一. 要求北京甲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月工资及提成8398.8元
二. 要求北京甲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13日工资1241.3元.
三. 要求北京甲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3000×2×2=12000元)
该案经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 北京甲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李某某收取家长费用没有交给公司为由解除了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但并未向仲裁委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上述行为,故认定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北京甲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未支付李某某2011年1月工资及提成8398.8元及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13日工资1241.3元认可.
2011年9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一、北京甲环球教育科技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某2011年1月工资及提成8398.8元及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13日工资1241.3元,合计9640.1元.
二、北京甲环球教育科技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
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生效,在李某某代理律师王学宅的努力下,公司已自动履行了裁决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