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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双倍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0-08-07    作者:110网律师
2002年6月,施某某进入上海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担任仓储部经理,劳动合同签订到2009年6月。2008年,因受全球经济影响,公司效益开始下滑,公司与其他众多企业一样,逐渐裁员,施某某也被列入了裁员名单。2008年8月,施某某接到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被禁止进入公司。
施某某向本律师讲述了案情后,本律师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施某某可以得到2N+1的经济补偿金,施某某或者也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施某某考虑再三后,决定要求得到赔偿金。
在劳动仲裁庭上,公司以施某某违反劳动纪律,并在其担任仓储部经理期间,仓储部发生过盗窃案件为由,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同意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但本律师认为公司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施某某违反劳动纪律。对仓储部发生过盗窃案件一事,本律师认为该案件与施某某无关,仅凭一份报案记录,并不能证明确实发生过盗窃案件,公司也没有其它任何证据证明该案件与施某某有任何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支持了施某某的仲裁请求,施某某获得了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最后判决也支持了施某某的请求,施某某最终获得了双倍的经济补偿金9万多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由王勇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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