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破产企业职工能否领取失业救济金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破产企业职工能否领取失业救济金?
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也称失业保险金,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满1年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因企业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