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吗?
【案情】
汤某(化名)于2010年4月入职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汤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汤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汤某遂委托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结果】
汤某找到本律师,详细地介绍了案情。本律师在听取案情之后,认为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在听了本律师的分析后,汤某决定将案件委托本律师处理,本律师精心准备,收集证据,证明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经开庭审理,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裁决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违法解除汤某的劳动合同,应向汤某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承担汤某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