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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原告)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2013614日,张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XXXX的小型客车,沿XX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南路XX桥桥下路段时,与行人周XX发生碰撞,致周XX受伤。本律师接受周XX之委托,依法代理其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代理观点:1、本案侵权事实清楚,张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2、关于周XX二次手术问题,虽然二次手术尚未实际发生,但是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均阐明周XX需行二次手术并预估二次手术费,此点法院应酌情考虑支持;3、关于误工费问题,周XX虽已退休,但其确实在工作,有单位的证明、工资表、证人证言,此点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2014弋民一初字14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的观点,周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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