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焦XX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上诉人焦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理人,通过法庭调查、辩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应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一审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由XX镇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一审卷宗75页),表明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至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被上诉人租赁房屋的房东证明被上诉人在上海居住期间从事卖水果、打零工、收垃圾等工作,表明被上诉人在上海生活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生产,其在上海居住期间主要收入来源于做生意或者打工,而不是依靠农业生产。因而伤残赔偿金不能按照上海市农村居民生活标准认定。况且一审时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反驳被上诉人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能够成立。
(三)、被上诉人房东的户籍资料显示其户籍性质已经与2009年11月26日起由农业户口转化为非农业户口,所以一审参照房东的户籍性质认定被上诉人伤残赔偿金依据充分。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3日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焦XX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以上意见,请合议时采纳。
代理人: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
高保山律师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