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抢劫致受害人弃车逃跑中被撞死亡案【学习札记19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在高速公路上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抢劫致受害人弃车逃跑中被撞死亡案【学习札记19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徐某在高速公路上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抢劫致受害人弃车逃跑中被撞死亡案
【裁判摘要】
犯罪行为人在高度危险的状态下实施抢劫,导致受害人在此情景中玮摆脱犯罪侵害而逃跑、呼叫,因难以避免的环境或人为因素造成重伤、死亡的,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