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在高速公路上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抢劫致受害人弃车逃跑中被撞死亡案【学习札记19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3-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高速公路上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抢劫致受害人弃车逃跑中被撞死亡案【学习札记19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9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徐某在高速公路上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暴力抢劫致受害人弃车逃跑中被撞死亡案
【裁判摘要】
犯罪行为人在高度危险的状态下实施抢劫,导致受害人在此情景中玮摆脱犯罪侵害而逃跑、呼叫,因难以避免的环境或人为因素造成重伤、死亡的,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23辑,法律出版社  20132月第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