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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商品房预订协议纠纷案【学习札记18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8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履行商品房预订协议纠纷案【学习札记18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8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张某诉徐州某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商品房预订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地产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预订单等方式收受购房人的预付款,并与购房人签订预订协议,在协议中对交易的预期房号、房屋面积、单价、房屋价款总额、付款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在预订协议中又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时双方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预订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而非商品房销售本约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违反预约合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订立预订单时商品房的市场行情和现行商品房价格予以确定,但应综合考量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过错程度、主客观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21辑,法律出版社  201211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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