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银行对主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等风险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1
--中国某信息产业集团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相关金融法规规定了银行审贷和贷款后的监管义务,但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风险控制规定,对借款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借款人的偿还责任不应产生任何影响。而银行划款放贷细节上的瑕疵,也不应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偿还责任。
二、 借款合同效力确定并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即负有到期还款的义务,从而成为本案诉讼参与人。如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没有必要将实际用款人追加为本案诉讼当事人。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863—8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