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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贷款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义务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发布日期:2013-01-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贷款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义务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增加,应根据贷款人的过错相应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95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某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某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明确约定由贷款人对借款资金进行监督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应视为贷款人承担了监督资金使用的义务,如果贷款人未按约定恰当履行监督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借款担保合同关系中,通常贷款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所借款项的交付,一旦借款交付,合同义务即体现为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承担的偿还责任。但也存在例外,例如本案合同赋予贷款人额外的监督义务,此时不履行该义务同样体现为责任的承担。监督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主债务不能与之抵消,因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不受影响,但贷款人怠于履行监督义务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增加,应根据贷款人的过错相应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依公平原则,贷款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能当然的免除、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还应考虑保证人对贷款未能专款专用是否明知。是否明知可以采取推定方式判断,例如借款人与保证人系关联企业,此时可以认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有所了解。如保证人与借款人不存在股东或管理层的关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明知借款人的资金流向,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方可相应减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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