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务人与担保人存在互保关系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能由此推定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仍提供担保的事实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96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四川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某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二、 债务人与担保人存在互保关系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所以债权人以债务人与担保人存在互保关系,推定保证人明知以贷还贷仍提供担保的事实,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