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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89 

 ----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沈阳某巴士有限公司、沈阳某客运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担保债务从属于主债务,本案被担保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并不对应,故应当认定本案两份《保证合同》无效。本案存在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人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客运集团债务的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上诉状还涉及的贷款项目应当由政府还款等内容,因沈阳市政府并非本案当事人,对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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