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44)
----新疆某建材厂与中国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借款合同中,如果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款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方对该损失有过错的,应相应地减轻贷方的赔偿责任。
二、在贷方违约时,借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否则法院不应支持。
三、贷方以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主张其向借方催收逾期贷款的,如果该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方签收,也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方送达的,不能认定贷方向借方进行了催收,也不能据此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样的,如果借方在借款到期后也未作出具体还款内容承诺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37—3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