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抵押合同中债权金额处有刮磨痕迹的具体认定问题及对发生于最高额抵押期限之前的债权是否属于担保范围的认定问题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抵押合同中债权金额处有刮磨痕迹的具体认定问题及对发生于最高额抵押期限之前的债权是否属于担保范围的认定问题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5)
------黑龙江某商贸中心与中国某银行哈尔滨市兆麟支行、哈尔滨某娱乐设备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担保人以其房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虽然抵押合同中债权金额处有刮磨痕迹,但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的抵押合同与债务人留存的合同副本内容一致,合同中确认的债权金额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中所记载权利价值一致,担保人要求对争议的差额部分抵押认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属于最高额抵押期限内产生的债权,担保人对此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对发生于最高额抵押期限之前的债权,但因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已将该债权计入借款期限内最高额的贷款总额之中,且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一致同意将上述还款期限延至最高额抵押期限内,因此,该债权债务应属于最高额抵押期限内产生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34—6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