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产权确认行为发生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后的抵押权的效力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产权确认行为发生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后的抵押权的效力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4(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4)
------中国某银行大连市友好支行与大连某集团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产权确认行为发生在本案抵押合同签订之后,根据法律事实发生的前后顺序,本案抵押登记行为在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行为在后,因抵押行为无瑕疵,抵押权人无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至之规定,即使抵押物已确权为他人所有,抵押权人仍可就转让后的抵押物追及行使抵押权。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23—6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