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银行违规贷款系权利人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对于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确定必须以依法登记为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60
----四川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行、四川某米业有限公司、四川某蚕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借贷双方均明知贷款主要用于某集团下属子公司酒业公司的技改项目,但双方仍同意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名义进行发放,并以“以旧借新”的方式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有关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制度规定;该法属金融行政管理型规定,眉山某行违规贷款系权利人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借贷双方以此种方式进行贷款,系双方真实自愿的结果,上述借款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本案不动产抵押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原审判决认定动产抵押合法有效、判决眉山某行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81—4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