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银行转账进账单只能证明款项进入了收款人账户,不能证明是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银行转账进账单只能证明款项进入了收款人账户,不能证明是债务人的还款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4 ----四川某实业公司与成都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题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有转账进账单为证。但是,银行转账进账单反映的仅是特定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发生的付、收款关系,具有相对性,只能证明上述款项进入了收款人账户,不能证明是债务人的还款。
二、 债务人承诺承接债务的《债务转移协议》订立之时,债务人并未主张此前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向债权人额转账款项系用于偿还部分欠款从而 对债务总额提出异议,此后债权人多次催收时,债务人亦未就此提出过异议,而且,债务人不能提供上述款项系代其还款的直接证据。债务人主张债务之外的其他向债权人的转账款项为债务人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61--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