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分析与处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分析与处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32 ----某银行昆明分行与云南某合作社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款人是否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是认定借款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基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争议,且双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借款发放与否的事实,从证明效力看,此时一方当事人作出的签字、盖章等确认行为应高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间接书证。
二、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很多供销社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主体转为公司制企业,转制时往往伴随着人、财、物混同的情况,主体难以区分,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对于涉及这类情况的案件,往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判断转制前后的主体是否存在混同、财产是否具有承接关系及承接过程中是否对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处理,综合全案事实以认定是否应由转制后前后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29--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