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转移后债务人的抗辩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
【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转移后债务人的抗辩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71 -----某投资公司与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现投资公司否认某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款项系履行担保义务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有关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公证送达文书等证书均明确记载了某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相关意思表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行使原债权人某公司的债权权利,投资公司亦可将针对原债权人某公司的抗辩理由基于某公司,故某公司是否参加本案并不影响事实的认定。某公司就其已明确转让的债权亦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德隆公司不属于必须追加的当事人,原审判决对投资公司关于申请追加德隆公司为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法有据,应予维持。投资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终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15---4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