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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银行利息随着主物
发布日期:2012-10-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银行利息随着主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47 ----福州某大厦筹备处与福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银行利息时是主债权的收益,属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本案债权虽经两次转让,但合同当事人均未明确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故原审判决判令债务人筹备处偿还债权人某公司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6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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