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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39

----建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政府、长春市某工程建设办公室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为解决引松入长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需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引松办与某公司签订美元借款《协议书》。该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客观上有利于“引松入长”这一民生工程的尽早竣工,非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性质,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9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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