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对公司是否具有人民币贷款经营权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36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海口市某公司、海口某房地产开发中心、广州某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许可证均载明其具有人民币和外币信托业务的,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贷款业务,该企业法人依法具有人民币的贷款经营权,其与债务人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应为有效。债权人以非直接债务主体多次承诺本利和以其有关资产为作抵押、担保或者偿还其关联公司所欠某公司的债务为由,主张该非直接债务主体应当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债权人据以主张的有关证据上所载权利义务主体、合同签订时间、债务金额等主要内容均无法证明与此债务系同一笔债务的,债权人要求其基于上述承诺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57--2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