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借款人以原判还款期限过短为由上诉的,不予支持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33
----广东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银行、广东某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市某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对于借款人提起上诉的唯一理由是原判还款期限过短,希望法院考虑其财务状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的案件。尽管借款人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以证明其面临着财务危机以及其积极还款的诚意。上述证据材料确实反映了该企业目前正处的困境,表明其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延长还款期限并非无限期延长。事实上,从借款到期日至二审审理已有一段时间,二审期间,法庭考虑其所面临的困境,又给予其一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已经得到延长。可借款人仍然不能偿还全部借款。债权人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是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何况,当事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也应是在执行中考虑的问题。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237--2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