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我国黄金使用方式性质的改变并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应衍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我国黄金使用方式性质的改变并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应衍生权益归属的改变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16 -----河南省桐柏县某金矿、桐柏某金矿有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我国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有关问题的处理,应当从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地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转化的大的历史背景中去考量。就黄金使用方式的演变而言,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无偿划拨使用,到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改革需要,改变为有偿使用,其性质也由原带有行政隶属色彩的拨款关系变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但这种性质的改变并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应颜射权益归属的改变,不论是早期的计划拨款,还是后来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者是由当时中国黄金总公司或者原中央所属黄金事业单位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等方式,都是国家尝试向黄金企业支付款项的一种形式。
判决是否明确说明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仅仅是判决书写作方式问题,不属程序违法的内容。一方当事人已经在一审中提交有关证据,且原审卷宗庭审笔录中记载另一方当事人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当事人有关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054--0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