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成功设定与是否消灭的认定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成功设定与是否消灭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6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65)
---中国某银行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支行与新疆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棉花交易市场棉花配送有限公司确认抵押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登记管理机关对在建工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登记的行为,设定了他项权利,产生公示的效果,具有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本案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34—5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