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成功设定与是否消灭的认定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成功设定与是否消灭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6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65)
---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山路支行、新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本案系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所附房地产抵押清单中标注的抵押土地地址与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中显示该宗土地地址不符,但抵押人在该地区仅有一宗地产,且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书写有误,但抵押合同所附房地产抵押清单中所列的土地与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标明的土地具有同一性,抵押人不能以抵押合同所附的房地产抵押清单中注明的土地与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中注明的土地之间没有关联性为由拒绝抵押权人行使权利。
二、本案抵押人向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债务人及抵押担保人在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本单位的其他财产承担全部责任及连带责任。”该承诺表明,抵押人作为担保人同意以抵押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债务人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使该承诺使用的是公证机关的制式格式,但公证处并非合同当事人和接受承诺的主体,承诺本身也并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保证人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依据。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42—5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