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视其是否出具了虚假资金证明,以及当事人的有关损失是否基于对其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视其是否出具了虚假资金证明,以及当事人的有关损失是否基于对其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98(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98)
----深圳某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视其是否出具了虚假资金证明,以及当事人的有关损失是否基于对其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即金融机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当事人损失的发生与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金融机构是否应当对公司瑕疵出资股东不能承担瑕疵出资责任时,在虚假验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关键。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842—8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