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其不知道新贷用于借新还旧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93
----抚宁县某包装材料厂、抚宁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某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某石油炼化有限公司、秦皇岛某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以其不知道新贷用于借新还旧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二、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将其资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认可的,受让人在无偿受让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796—8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