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采矿权人遗失《采矿许可证》,应及时在新闻媒体发表遗失声明。 采矿权人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采矿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原发证机关补办《采矿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条 件 | 采矿权人遗失《采矿许可证》,应及时在新闻媒体发表遗失声明。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采矿权人遗失及时在新闻媒体发表遗失声明→采矿权人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采矿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原发证机关补办《采矿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不含公告期)。公告期为 15 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采矿许可证》。 |
法律效力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