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内,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含3个)申请人时,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其他情况采用普通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货运经营许可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 |
条 件 |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技术要求 ① 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等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条件;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条件。 ②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车辆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等级应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规定的中级以上等级。 (3)车辆数量要求 ① 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 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 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⑤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⑥ 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一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指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指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是指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直辖市市区视为地区;“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的远郊区、县视为县。县城城区与地级市市区相连在一起的,分别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即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经市交通局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 (2)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4)申请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市交通局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1份); 5.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6.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及相关责任等; 7.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由申请人编制)1份,内容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原件1份)。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 8.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6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者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原件1份);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等指标购置的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5.车辆新度系数证明(原件1份); 6.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7.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表格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程 序 |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招标程序: 深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新的客运班线后,如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则启动招标程序: 1.刊登招标公告; 2.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5.开标、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向中标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
时 限 | 采用普通程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采用招标方式的,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线路使用协议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符合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条件的,核发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相应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中,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的期限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客运班线经营的期限为4年至8年; (二)符合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条件的,核发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相应投入运输的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业务的期限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1、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2、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决定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决定为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证》后即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并核发《道路运输证》后,申请人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收 费 |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
年审或年检 | 《道路运输证》每年实行年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年审,可依经营者申请免费提供年审服务。 法律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