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道路运输站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符合城市站(场)建设规划、经验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一)客运站: 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货运站: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5.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 6.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8.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 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原件1份); 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7.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
申请表格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程 序 |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即可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站(场)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后,申请人方可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
收 费 |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