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道路运输站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符合城市站(场)建设规划、经验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一)客运站: 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货运站: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