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初审。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1、符合深圳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2、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3、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 2、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 4、《深圳市经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5、国家、省环保局需要的其他报审材料。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保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环保局与国家环保总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深圳市环保局递交申请资料——市环保局初审——申请人持初审意见到省环保局审核,并领取资格证书。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合格后,市环保局予以出具 “深圳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合格”批复后,向国家、省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初审合格的批复后方可向国家、省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