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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1、符合深圳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2、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3、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申请材料 1、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
2、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
4、《深圳市经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5、国家、省环保局需要的其他报审材料。
申请表格 无。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保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环保局与国家环保总局
程  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环保局递交申请资料——市环保局初审——申请人持初审意见到省环保局审核,并领取资格证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合格后,市环保局予以出具 “深圳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合格”批复后,向国家、省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法律效力 取得初审合格的批复后方可向国家、省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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