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审批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1、符合深圳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2、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3、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 2、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 4、《深圳市经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5、国家、省环保局需要的其他报审材料。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环保局固废处递交申请资料——市环保局审批——申请人领取资格证书。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收集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